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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修正。

1. 茲配合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新增說明,故合約修定如下:

甲、 原第十條第一項關於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
「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,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,請求全額退費。」
新增說明後更為
「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,持未拆封之完整包裝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,請求全額退費。」


乙、 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文字關於退費部份
「契約終止時,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,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、信用卡、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。」
為配合公布必要成本之修正後條文為
「契約終止時,乙方於扣除35%必要成本後,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、信用卡、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。」


2. 前項修正於於公告後十五日後施行。